时间:2023-08-04 11:46:57
案 例:
甲是一名老中医,开了一家诊所,有独特的药品配方,可以有效治疗妇科病,较市面上同种类其他药物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乙比较看好该药品配方,希望与甲共同将药品配方研发成一款药品,并将药品市场规模做大。
甲只输出药品配方技术,不出资金,且不承担亏损、只享受分红。乙出钱出力,可以承担亏损与享受盈利。乙向李律师咨询:如甲以药品配方技术出资入股,甲与乙共同成立新公司,甲不参与经营管理,乙出资金并且要求对新公司有控制权。乙应如何操作?
以技术出资入股,存在如下几个难点:
1、技术作为一种无形资产,不同于有形资产,如何确保甲足额出资到位?
2、目前该技术尚未带来巨大的市场经济价值,如何对技术进行评估作价?
3、如甲与乙对技术本身价值无法协商一致,如何确定甲与乙的分红比例?
问题1解决方案:
方案一、由专业评估机构对技术进行价值评估,根据评估报告确定甲对新公司的出资额。同时,应当将技术进行相应的产权变更登记。
《公司法》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方案二、甲出现金50万,与乙共同成立新公司。新公司成立后,向甲购买该技术的所有权,并支付甲50万对价。这样甲成为新公司股东,技术所有权也转移给了新公司(此方案针对第一种方案,技术无法由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风险:目前该技术尚未产生巨大的经济利益,司法机关很可能认为该技术价值明显低于新公司支付甲的价款,从而认定甲以关联交易方式损害公司利益、抽逃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如要避免上述风险,可考虑研发技术时投入的有关成本,并组织相关证据证明物有所值(购买原始技术的花费、原材料采购合同、付款记录、发票、财务账簿等)。
方案三、乙单独成立新公司,甲将技术交给新公司使用,新公司支付甲一定的报酬作为技术使用费。甲拿到技术使用费后,再用这些费用作为出资以增资扩股方式给到新公司或甲向乙购买一部分股权。
方案四、乙单独成立新公司,然后乙再将一部分股权转让给甲。股权转让合同生效的条件是甲将技术所有权无偿转移给新公司。
问题2解决方案:
该技术尚不成熟,且乙不相信评估机构出具的价值评估报告,这时,可由甲与乙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前提下进行协商,得到一个双方都认可的技术价值。然后再根据这个价值确定甲乙双方的股权比例、分红比例。
问题3解决方案:
1、甲不作为工商注册股东,只享有分红权。根据利润确定分红比例。
2、甲乙双方商定利润分红的百分比,所有分红款优先偿付乙的出资本金,等乙收回全部出资本金后,由甲和乙按比例进行分红。因甲对新公司的贡献不是持续的,产品研发出来后,甲对新公司就不再有贡献,也可约定甲和乙的浮动分红比例。如:
3、如果新公司不能盈利,无法偿付出乙的出资,大家决定清盘,则所有剩余资产优先偿付乙的出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