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2 14:34:48
京建发〔2019〕178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推进"放管服"改革,实现政府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科学合理监管,优化本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办理流程,督促参建单位履行主体责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8〕470号)有关要求,本市已实现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合并办理。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时除提交施工许可申报材料外,无需再提交其他材料。在施工许可办理完成后,建设单位可在施工许可信息系统下载打印《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告知书》和《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执法告知书》(详见附件)。
施工许可证核发后,施工许可信息系统按照本市房屋市政工程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工作分工的有关文件规定,将工程信息自动推送至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质量监督平台")和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安全监督平台")。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每天登录质量监督平台和安全监督平台查看工程施工许可信息。
二、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获知工程施工许可信息后,核实数据无误的,将该工程纳入本机构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范围,及时联系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做好召开质量监督首次监督工作会和施工安全监督工作交底会等相关工作。
三、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结合工作实际,依据《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和《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通过登录使用质量监督平台和安全监督平台的方式,开展日常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工作。
四、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持续开展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做好改革措施的宣传和服务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宣传改革措施和取得成效。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告知书
2.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执法告知书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4月22日
附件1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告知书
质量监督注册号:
(建设单位):
由你单位建设的 工程,自工程核发施工许可手续之日起由 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工作,请你单位积极配合。
监督机构地址: 联系电话:
现着重提示及告知以下内容:
一、工程各参建单位及有关人员应严格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实施办法》(京建法〔2015〕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并按照现行国家及北京市建设工程相关规范、技术标准严格控制建设工程质量,切实履行各自主体责任,强化质量责任追究,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二、各参建单位应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7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号)等文件要求,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强化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建筑材料及工程实体质量的管理,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落实工程质量主体责任,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促进安全、文明施工。
三、各参建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建立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完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配备专业齐备、数量充足且具有相应能力的质量管理人员,并履行相关授权手续。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分别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试行)》(建市〔2015〕35号)等文件要求,严格履行各自安全质量责任。
四、建设工程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属地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属地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五、工程各参建单位应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要求,依法履行扬尘治理主体责任,大力推行施工现场精细化、标准化管理,全面提高绿色施工管理水平。
六、建设单位应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京建法〔2015〕2号)、《北京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暂行办法》(京建发〔2018〕118号)、《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京建发〔2018〕481号)的规定,依法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完善相关竣工验收手续。
七、工程参建单位或个人发现质量监督执法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应及时向所属监督机构举报。
八、建设单位应当将本告知书要求书面告知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
附件2
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执法告知书
安全监督备案号:
(建设单位):
由你单位建设的 工程,自工程核发施工许可手续之日起由 负责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执法工作,请你单位积极配合。
监督机构地址: 联系电话:
现着重提示及告知以下内容:
一、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等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现行有关工程建设的规范、标准;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向监督机构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以及其他保证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包括工程项目及参建单位基本信息)。
三、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当按照《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19〕3号)的要求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双重预防主体责任。
四、被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在排除安全隐患后,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安全隐患整改报告,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交监督机构。
五、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并提交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及安全保障措施等资料。
六、中止施工的工程项目恢复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
七、工程项目完工后,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的工程施工结束证明,施工单位应当提交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核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八、工程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参建各单位负责人报告;工程参建各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向事故发生属地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九、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当对向工程安全监督执法机构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工程安全监督执法机构对该工程进行的监督执法检查,不代替参建各方应当承担的相应安全责任。
十、工程参建单位或个人发现安全监督执法人员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应及时向所属监督机构举报。
十一、建设单位应当将本告知书要求书面告知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